第十三章收益管理
二、案例
解:(1) 如果三个子公司按正常市场价格结算,则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为:
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50×17%-400=450(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100×70×17%-850=1190-850=340(万元)
C公司应纳增值税=100×80×17%-1190=170(万元)
(2) 如果三个子公司按内部转移价格结算,则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为:
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40×17%-400=280(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100×55×17%-680=255(万元)
C公司应纳增值税=100×80×17%-935=425(万元)
(3) 从纳税总额上看,无论按正常的市场价格结算,还是按内部转移价格结算,华威集团公司的三家子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均为960万元。但是,考虑到税款的支付时间,两者便存在差异。由于3个公司的生产具有连续性,按内部转移价格结算使A公司当期应缴的税款相对减少170(450-280)万元,同时使B公司当期应缴的税款相对减少85(340-255)万元,C公司当期应缴的税款相对增加255(425-170)。因此三个子公司按内部转移价格结算可以起到税负递延的效果,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利益,从而起到节税作用,因此,该集团公司应当采用内部转移价格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