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指导私人以何种方式运用其资本的政治家,不仅是其本人在瞎劳神,也是在僭取一种无论如何也不能安心地授权给枢密院和参议院的权力;由一个愚蠢和专断到幻想自己是适于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掌握它,是再危险不过的了。
——亚当·斯密
所有集体主义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用一个各个流派的社会主义者都乐比不疲的词句,描述为一个为了一个明确的社会目标而精心构筑的社会劳动者组织。当今社会的社会主义批评家们的主要指责之一就是,我们当今的社会缺乏这种对一个单一目标的“有意识”的指导,其活动受着不负责的人们的奇思异想的左右。
这在许多方面使得基本争论非常清楚,而且立刻把我们引向个人自由和集体主义之间发生的冲突的要点。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如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等等,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它们想要引导社会努力所要达到目标的性质的不同。但他们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同,则在于他们都想组织整个社会及其资源达到这个单一目标,而拒绝承认个人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领域。简言之,他们是极权主义者这个新词真正意义上的极权主义者;我们采用这个新词是为了说明在理论上我们称之为集体主义的不期而然却又不可避免的种种现象。
社会为之组织起来的“社会目标”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词地表达成“公共利益”、“全体福利”或“全体利益”。无须多少思考便可看出,这些词语没有充分明确的意义以决定具体的行动方针。千百万人的福利和幸福不能单凭一个多寡的尺度来衡量。一个民族的福利,如同一个人的幸福,依赖于许许多多的事物,这些事物被以无数种组合形式提供出来。它不能充分地表达为一个单一目标,而只能表达为一个种种目标的等级、一个每个人的每种需要都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全面的价值尺度。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指导我们的一切活动,就预先假定了我们的每一种需要都在一个价值序列中占有一个等级,这个价值序列必须十分完整,足以使计划者在必须加以选择的各种不同的方针中有可能做出决定。简而言之,它预先假定存在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其中人类的各种不同的价值都适得其位。
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的概念是生疏的,它需要尽力想象才能搞清它的含意。我们不习惯把道德准则想象为一个或多或少的完整的东西。我们总是在不同的价值之间选来选去而没有一个规定我们应该如何选择的社会准则,这个事实并不令我们吃惊,对我们也并不意味着我们的道德准则是不完整的。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在这种情形下对应该干些什么形成共同的观点。但是,在人们使用的所有手段都是社会财产、并且是根据一个单一计划以社会名义加以使用的地方,一个关于人们应该干什么的“社会的”观点必定要指导一切决定。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我们随即就会发现,我们的道德准则充满缺陷。
这里,我们并不涉及是否值得有这么一种完整的伦理准则。这里只能指出,迄今为止,随着文明的发展,个人行动受成规束缚的范围在不断地缩减。构成我们共同道德准则的条规,为数越来越少而性质上却越来越普通。原始人几乎在每一件日常生活中都受一种复杂仪式的束缚,受无可胜数的禁忌的限制,几乎想象不出可以按照一种与众不同的方式行事。从原始人起,道德已越来越倾向于成为只是对个人随心所欲的范围的限制。采纳一种广泛到足以决定一个单一的经济计划的共同伦理准则,将意味着与这种趋势背道而驰。
对我们而言,根本点在于根本就不存在这种完整的伦理准则。根据一个单一计划指导各种经济活动,这种企图将会引起无数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只能由一个道德条规提供,而现存的道德根本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况且对人们应该做些什么也根本不存在一致的看法。人们对这些问题,要么不会有明确的看法,要么有的就是相互矛盾的看法,因为在我们生存的自由社会里,根本没有必要考虑这些问题,更没必要对此形成共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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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仅没有这样包罗万象的价值尺度,而且对任何有才智者而言,去理解竞取可用资源的不同人们的无穷无尽的不同需求,并一一定出轻重,将是不可能的。对我们的问题来说,任何人所关注的目标是否仅仅包括他自己的个人需求,还是包括他所亲近甚至疏远的伙伴的需求——就是说,就这些字眼的通常意义而言,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还是一个利他主义者——是无足轻重的。十分重要的东西是这个基本事实,即任何人都只能考察有限的领域,认识有限需求的迫切性。无论他的兴趣以他本人的物质需求为中心,还是热衷于他所认识的每个人的福利,他所能关心的种种目标对于所有人的需求而言,仅仅是九牛一毛而已。
这就是整个个人主义哲学所根据的基本事实。它并不像通常人们所断言的那样,假定人是或应该是利己的或自私的。它仅仅从这个毫无争议的事实出发,即我们想象力的限制,使我们只能在我们的价值尺度中包含全社会需求的部分,而且严格地说,由于价值尺度仅能存在于个人头脑中,除了种种局部的价值尺度,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存在,而这些价值尺度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并常常相互矛盾。由此,个人主义者得出结论说,在限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已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
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排除对社会目标的认可,或者更确切地说,对个人目标的一致性的认可,这种一致性使人们为了追求的目标联合起来成为可取之事。但是,它把这种共同行动局限于那些个人观点一致的事例上;就此而言,所谓“社会目标”不过是许多个人的相同目标——或者说,是个人为了回报他们在满足自身欲望所接受的帮助而愿意有所贡献的那种目标。因而,共同行动局限于人们对共同目标一致同意的那些领域。习 以为常的是,这些共同目标不会是个人的终极目标,而是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将其用于不同的意图。实际上,在共同目标对人们并非一种终极目标而是一种能够用于多种多样意图的手段的地方,人们才最可能对共同行动达成共识。
当人们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他们共有的目标时,他们为此意图形成的组织,如国家,才被赋予他们自己的目标体系和手段。但是,这样形成的任何组织仍然是其它组织中的“一分子”;诚然,如果它是国家的话,就比其它组织更强有力,但它仍然有其独特的和有限的领域,仅在此领域中,它的目标才是至高无上的。这个领域的限度取决于个人对待定目标达成一致的程度;而他们对特定的行动方针达成一致的可能性,随着这种行动范围的扩大而减少。有些国家职能在行使时,公民中间会达成实际上的一致;另有一些职能会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依此类推,我们就会达到这种境地,即尽管每个人可能都希望国家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但在政府应该干些什么的问题上,几乎是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看法。
国家行为只是在限定于存在一致意见的范围时,我们才能依赖自愿的同意对其进行指导。但并非只是在没有这种一致意见之处国家行使直接控制时,个人自由才一定受到压制。不幸的是,我们不能无限地扩大公共行动领域而仍让个人在其自己的领域中自由自在。一旦国家控制所有手段的公共部分超过了整体的一定比例,国家行为的影响才会支配整个体系。尽管国家直接控制的只是对大部分可取资源的使用,但它的决策对经济体系其余部分所产生的影响是如此重大,以致于它几乎间接地控制了一切。例如,像德国早在1928年的情形那样,中央和地方当局直接控制了对一大半国民收入(根据当时德国官方的估算,是53%)的使用时,它们几乎间接控制了国家的整个经济生活。于是,几乎没有一个个人目标不依赖国家行动才能实现,而指导国家行为的“社会价值尺度”实际上必定包括所有个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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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主政体着手一项计划方针,而其执行需要比实际存在更多的一致时,不难看出其必然后果如何。人民或许己经同意采纳一种指导型经济制度,因为他们相信它会产生巨大的繁荣。在导致决定的讨论中,计划的目标将会被冠以“共同福利”之类的称呼,这类称呼不过是对计划目标缺乏真正一致的掩饰。事实上,只是在要使用的手段上存在一致的意见。但是,这是一种只能为共同目标而使用的手段。当行政权力必须得将对一个单一计划的要求转换为对一个具体计划的要求时,就产生了一切活动所趋向的精确目标的问题。于是乎就将看到,对需要计划这一点上的一致看法,并未受到计划所服务的目标上的一致看法的支持。人们一致同意一定要有一个中心计划而在目标上却没有一致意见,其后果十分类似于一群人决定一起旅行,而在想去的地点上都没达成一致,结果他们全体可能不得不进行一次他们大多数人根本不想作的旅行。计划创造这样一种情景,使我们必须同意其数量大大超过我们已习惯的论题,而且在一种计划制度里,我们不能把集体行动都限定在我们能够同意的任务上,而为了任何行动都能完全实行,我们却迫不得已要在一切事情上都达成共识。这是最有助于决定计划制度性质的特点之一。
人们或许会一致表示这种愿望,即议会应该拟定一个无所不包的经济计划,然而无论是人民,还是他们的代表,并不因此必然能在任何具体计划上都达成一致。民主的议会在贯彻似乎是人民的明确授权方面的无能为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民主制度的不满。议会渐渐被视为“清谈馆”,不能或无力贯彻他们被选出担负的任务。人们越来越相信,倘若有效的计划要落实的话,管理必须要“与政治分家”并交 由专家——常设的官员或独立自主的机构——掌握。
社会主义者非常了解这种困境。自韦伯夫妇开始抱怨“下院日益无力应付其工作”①时起,已将近半个世纪之久。更晚近一些,拉斯基教授详尽阐述了这种观点:
①S·和B·韦伯:《工业民主》(1897年),第800页,脚注。
现行国会的机构非常不适于迅速通过大批复杂的法则,这已是老生常谈。甚至联合政府在实施经济和关税措施时,就不通过下院的详细争论,而是通过一整套授权立法的制度,这实质上己经承认了这一点。在我看来,工党 政府会将此先例推而广之。它将把下院限定在其所能胜任的两项职能上:发泄不满和讨论政府措施的普遍原则。它的法案将采取授予有关部门广泛权力的通则的形式;这些权力将通过枢密院敕令来行使,但这种敕令在下院愿意时可用投不信任的否决票的方式受到弹劾。最近,多诺莫尔委员会又着重地重申了授权立法的必要性和价值;而且,如果社会化的进程不为现行议会程序认可的阻碍议事的正当方式所破坏的话,授权立法的扩充就在所难免。
为了把社会主义政府必定不让自身过分地受制于民主程序这一点说清,拉斯基教授还在同一篇文章的末尾,提出“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工党 政府能否冒其措施由于下一次普选被推翻的风险”这个问题——而且意味深长地未置可否。②
②H·J·拉斯基:“工党 与宪法”,见《新政治家和国家》,1932年9月10日,第81期(新辑),第27页。拉斯基教授后来在一本书[ 《危机中的民主》(1933年),特别在第87页] 中详尽阐述了这些观念,他更加直率地表达了他的断言,即一定不要让议会民主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的障碍:不仅社会主义政府将“取得广泛的权力,而且在这些权力下通过政令和法规立法”并“将正当反对的传统定则暂时废止”,而且“议会制政府的持续也将有赖于它(即工党 )拥有来自保守党 的保证,即如果它在选举中失败的话,它的改革工作并不会因法令的废止而遭到破坏!”
当拉斯基教授援引多诺莫尔委员会为根据时,或许值得记住的是,拉斯基教授就是该委员会的成员,而且可能还是该委员会报告书的起草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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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论及一国经济事务的详尽管理时,弄清这种公认的议会低效率的原因是重要的。毛病既不在于个别议员,也不在于议会机构本身,而在于议会所承担的任务中的内在矛盾。他们并未被要求做他们所能一致同意的事,而是被要求对每件事情——国家资源的全盘管理——都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任务,多数决定的制度是不合适的。在有限途径中选择,多数还是会找得出的;但相信事事都必定有一个多数看法,那就是迷信了。如果积极行动的各种可能途径为数众多时,就没有理由会有一个赞成其中之一种途径的多数了。立法会议的每个成员,或许都觉得某种特定的经济活动管理计划相对于毫无计划而言聊胜于无,然而,似乎没有一个计划会使多数人觉得宁愿选择它而不愿完全没有计划。
一个连贯的计划也不能通过将其分成几部分并就特定问题投票表决而得以实现。一个民主的议会,像商议普通议案那样对一个全面的经济计划逐款进行表决和修改,那是毫无意义的。一个名副其实的经济计划,必定有一个单一的观念。即使议会能按部就班地就某个方案达成一致,它最终也必然不能令任何人满意。一个各部分必须极其精心地相互适应的复杂整体,不能通过各种冲突看法的妥协而达成。以这种方式制订一个经济计划,甚至比诸如成功地通过民主程序筹划一次军事战役之类的实例,可能性更小。如同军事战略一样,这个任务不可避免地要授给专家。
然而,不同的是,负责一场战役的将军受托的是一个单一目标,在战争持续期间,由他控制的所有手段必须全部专用于这个目标;而授给经济计划者的却不可能有这样的单一目标,对施予他的手段也没有类似的限制。将军无须权衡各种互相对立的独立目标;对他来说只有一个至高的目标。但是,一个经济计划或它的任何部分的各种目标,脱离了特定的计划就不能确定。制定一个经济计划,必然要在种种相互冲突和相互竞争的目标——不同人们的不同需求——之间进行选择,这正是经济问题的实质。然而,哪些目标这样冲突,哪些目标在我们想要实现其它目标时必须牺牲,简言之,哪些是我们必须选择的途径,这些只有那些了解各种实际情况的人才会知道;而且对于各种目标中哪一个应给予优先选择权,也只有他们这些专家才处于能做决定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他们将他们的选择尺度加诸于他们为之计划的集体。
这一点并非总能被人清楚地认识到,而授权通常只是由于这个任务的技术特征才有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授权的只是技术细节,也并不意味着议会没有理解技术细节的能力是困难的根源所在。①民法结构的更改,相对于弄清这些更改的全部内涵,其技术性并不更差,其难度也不更大;然而并未有人认真地建议过,应该把立法权授予给一个专家机构。实际上在这些领域里,立法并未超出可以达成真正的多数同意这一通则之外;而在管理经济活动方面,需要调停的利害关系是如此地分歧,以致于在一个民主议会中要达成这种真正的一致是不可能的。
①就此点而言,简要地提一下近年来讨论这些问题的文件是有益的。13年前,也就是这个国家最终放弃经济自由主义以前,委托立法权的进程已进行到这种地步,人们觉得有必要任命一个委员会来调查“对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来说,什么是可行的和必要的保障”。“多诺莫尔委员会”在其报告书[ 《(大法官委员会)关于各部权力的报告书》敕令文书第4060号,1932年] 中表明,即使在那个时候,议会已经采用了“成批的不加辨别的授权惯例”,但认为(但是在我们真正洞察了极权主义深渊之前!)这是不可避免的和相对无害的发展。授权本身并不一定是对自由的威胁,这可能也是正确的。令人感兴趣之处是授权何以在如此程度上必然如此。报告书中所列举的各种原因的第一个是这个事实,即“议会现在每年都通过如此之多的法律”而“许多细节过分技术化,以致于不宜在议会讨论”。但如果这就是全部事实的话,就没有理由不应当在议会通过法律之前而不是之后解决这些细节。“如果议会不愿授予立法权,议会就不能通过这种和这些舆论所要求的立法”,这在很多情形下可能是最最重要的理由,它在报告书中由短短一句话道出:“许多法律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是如此地密切,因而弹性是必不可少的!”这句话如果不是指授予一种专断的权力,一种不受任何固定原则限制的权力,而且根据议会的意见也不能用明确的、毫不含糊的条文加以限制的权力,那又是指什么呢?
然而,应当承认,并非立法权的授予本身如此值得反对!反对授权本身就是反对症状而不反对病因,而且在其可能是其它病因的必然后果时,就忽略了病例的严重性。只要所授予的权力只是制定通则的权力,那就可以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说,这种规则应该由地方当局而不应由中央当局制定。值得反对的现象是,之所以诉诸授权,是因为有待处理的事情不能由通则来规定,而只能就特定情况相机酌定。在这些情形下,授权意味着赋予某些当局权力,使其能运用法律力量作出实质上是专断的决定(通常被说成“酌情裁决”)。
把特别的技术性任务授予各个机构,虽是正常现象,但只是开始走上计划道路的民主政体逐渐放弃其权力过程的第一步。授权这种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消除使全面计划的倡导者对民主政体无能如此难以忍受的原因。把特定的权力授予各个机构,对于实现一个单一的协调的计划来说,创造了一个新的障碍。即使通过这种权宜之计,一个民主政体在计划经济生活的各个部分时取得成功,它仍然必须面临将这些分别的计划综合成一个单一整体的问题。许多分别的计划没有形成一个有计划的整体——实际上,计划者应该首先承认——它们或许比没有计划还要糟糕。但民主的立法机构在放弃对真正重大的问题做决定时会长期犹豫不决,而且,只要这样做的话,就会使别的任何人都不能去制定全面的计划。不过,对计划必要性的一致看法以及民主议会在产生一个计划时的无能,将唤起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希望赋予政府或某些个人权力,使他们能尽其责。如果要有所作为的话,负责的当局必须得摆脱民主程序的羁绊,这种信念变得越来越流行。
为一个经济独裁者而呼吁是转向计划运动中的一个特有的阶段,并不为这个国家所熟悉。几年前,最敏锐的外国英国研究者之一,已故的埃利·阿列维提出:“如果你为尤斯塔斯·珀西勋爵、奥期瓦德·莫斯利爵士和斯塔福德·克里普斯爵士照一张合影,我想你会发现这么一个共同面貌——你将发现他们会异口同声地说:‘我们正生活在经济混乱中,只有在某种独裁领导下,我们才能摆脱这种混乱。’”①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的数目,自那时起已有显著的增加,但即使把他们包括进去,也不会使这张“合影”的面貌发生多大改变。
①“社会主义和民主议会制问题”,见《国际事务》,第13卷,第501页。
在德国,即使在希特勒上台以前,这种运动己经进展得很远了。在1933年以前的一些时间里,德国已经达到一个实质上不得不实行独裁统治的阶段,记住这一点是重要的。那时没有人会怀疑,当时的民主己经破产,像布吕宁这样的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也不再比施莱歇尔或冯·巴本更能进行民主统治。希特勒无须摧毁民主;他只是利用民主的衰败,在紧要关头获得许多人的支持,对这些人来说,他们虽然憎恨希特勒,但他仍然是唯一一个足够坚强的能有所作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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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者通常试图使我们与这种发展保持一致的论点是,只要民主政体仍然保持最终的控制,民主的本质就不会受到影响。卡尔·曼海姆这样写道:
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与19世纪社会的唯一[原文如此]不同之处,在于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最终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和所有方面,都屈从于国家的控制。但是,如果议会的最高权力能对一些控制加以防范的话,那也就在许多方面都能做到这一点……,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的最高权力能通过全权无限地加强而无须放弃民主的控制。②
②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1940年),第340页。
这种信念忽略了一个致命的差别。在议会首先能就目标达成一致而且仅仅授予解决细节的权力之处,议会当然能在能给予明确指导的地方控制任务的执行。当授权的理由是由于对目标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当负责计划的机构不得不在议会意识不到其冲突的种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而且当充其量能做的是提供给它一个只能全盘接受或全盘拒绝计划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批评可以,也可能会有的;但由于对一项可供选择的计划不能达成多数的同意,而且遭到反对的部分又几乎能被说成是整体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而批评仍然会完全无效。议会的讨论可以保留下来作为一个有用的安全阀,甚至还可以作为传播官方对各种指责答复的便利媒介。它甚至可以防止臭名昭著的弊端并有效地坚决要求纠正某些缺点。但它不能进行指导,充其量它只能选出实际上拥有绝对权力的那些人。整个制度将趋向于那种全民公决的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下,政府首脑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人民投票巩固他的地位,使其能确保投票将按他所想往的方向进行。
有意识控制的可能性只限于存在真正一致的领域中,而在一些领域中必须听任事情自由发展,这就是民主的代价。但在一个依赖中央计划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中,就不可能让这种控制依赖于能达成多数一致;将一个微弱少数的意志强加给人民,这往往是必要的,因为这个少数将是人民中间对有争议的问题能达成一致的最大的集体。只要政府的职能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念,能限定在多数人中通过自由讨论能达成一致的领域时,民主政府便能有效地运行;自由主义信条的最大优点,就是把那些有必要达成一致的问题的范围,减少到一个自由人社会中可能存在一致的问题的范围。现在人们常常说,民主不会容忍“资本主义”。倘若此处“资本主义”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当这个制度由一个集体主义信条支配时,民主不可避免地将自行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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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将民主供为神灵。的确,我们这代人可能对民主谈的和想的过多,而对民主所服务的价值谈得和想的太少。民主不能像阿克顿勋爵正确地论述自由时所说的那样,“是更高的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它并非是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的最高目标的追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能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但是,我们的要点与其是独裁必然不可避免地消灭了自由,毋宁是计划导致独裁,因为独裁是强制推行各种理想的最有效工具,而且,集中计划要在很大程度成为可能的话,独裁本身是必不可少的。计划与民主之间的冲突只不过起因于这个事实,即对经济活动管理所需的对自由的压制来说,后者是个障碍。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极权主义政体之下。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 ”,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做的一样完全破坏了个人自由。
把民主看成受到威胁的主流价值,而专心于此的流行做法,并非不存在危险。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对这种错误的和无稽的信念负责,这种信念就是,只要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权力就不会是专横的。许多人以这种信念来获得的这种虚假的保证,是对我们面临的危险普遍缺少认识的重要原因。没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会变成专断的权力。